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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新能源汽车,想要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需要物业配合出具证明,没想到却遭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的坚决拒绝。无奈之下,业主PK物业公司,将对方诉至大庆高新法院。近日,高新法院对PK的结果给出了答案,对这起特殊的物业服务合同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结果是……
庭审现场
杜先生是大庆市高新区某小区的业主,其岳父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库的停车位,使用权期限自2007年1月至2047年1月,现车位的使用权人为杜先生。
去年5月,杜先生购置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欲在承租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因需要向当地供电单位提交电表安装申请,并需小区物业公司同意盖章,他便向物业公司提出请求,却遭到了物业和一些业主们的坚决反对。无奈之下,杜先生于今年3月将物业公司诉至高新法院五湖新区法庭。
涉案停车位。
杜先生表示,自己是案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人,理所当然依法享有占用、使用该车位的权利。同时,购买了新能源汽车不仅是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而且当前油价特别高,驾驶新能源汽车可以省钱。但没想到物业公司拒不出具相关证明。
物业公司辩称,安装汽车充电桩安全隐患大,新能源汽车应建设相应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建设在离居民区一定距离且通风良好的室外。而案涉小区地下车库虽然是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但当时并无关于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规范,因此小区地下车库所配建的基础设施并不能满足这方面安全使用的要求。另外,部分业主也是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认为原告的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大家的安全。
经审理后,高新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本案中,案涉停车位的使用权人是杜先生的家庭成员,杜先生对该车位具有长期、固定的使用权,故其有权在该车位上安装与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对于安装充电桩是否存在用电、消防等隐患,法院认为,这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经现场勘查后依法认定,被告仅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理由不当。安装充电桩后,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对于安装充电桩是否需要其他业主同意问题,法院认为,这不属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安装过程中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原告杜先生出具同意其在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东北网 付建国 记者 唐继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