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治宣传维权网
我国现行宪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保障。现行宪法在修改和完善中不断保障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宪法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宪法的实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求,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共同目标指向,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前提在于宪法实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宪法》规定的现代化建设目标,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稳固根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保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最显著特征和最大优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目标实现和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现代化。广西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经济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3期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栏,发表宋才发教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价值》论文。《经济与社会发展》杂志社长林智荣,主编陈梅云,本文责任编辑陈梅云。
准参考文献:宋才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价值[J].经济与社会发展,2023,21,(03):1-11.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依据
(一)现行宪法在修改和完善中不断保障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宪法是所有立法的总依据和法律体系的总则。之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不仅是指成文《宪法》在规范位阶层面构成了国内法的最高规范,而且是指成文《宪法》的规范内容构成了国内法的根本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最高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是由1982年制定的《宪法》确定的,法学界习惯将1982年《宪法》称为“八二宪法”。“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新中国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法学界习惯将其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外,任何地方没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行政机关也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权。1978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定。“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确立的民主原则与社会主义原则,体现了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本质属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念。习近平指出:“中国取得如此巨大的发展成就,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我们坚持立足本国国情,坚持改革开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八二宪法”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向更深层次走深走实,“八二宪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按照一般惯例,和平时期“修宪”,多以被修改的宪法为基础,而我国1982年“修宪”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这算得上是《宪法》史上的重大突破和改革。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现行宪法”。可以说,40多年来的现行宪法史,就是我国宪法的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史。从立法和修法的内容看,“八二宪法”在中央层面,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在地方层面,《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种立法体制就是通常所说的“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完全适应我国统一、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实际情况的。“八二宪法”实施以来经历了五次大的修改,每次修改都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转化为《宪法》条文规定,每次修改都加深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解和认识。譬如,“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就是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被陆续添补进宪法的,充分反映了宪法对人民意志、人民愿望、人民权利的尊重。《宪法》“序言”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依法保障全体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得以实现。习近平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他在2022年12月强调要“更好发挥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和重要作用”。《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以人民为中心,是为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根本利益服务的,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人民性。在这里,每个人既是法治的被治理者,又是法治实践活动的参与者,还是法治成果的直接获益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八二宪法”是一部继往开来的好宪法。
(二)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求。《宪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有机统一的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保障体系。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为国家目标写入《宪法》,使现代化建设目标在《宪法》中的表述更加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最新表述,将深刻影响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全过程。《宪法》“序言”记载了56个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的艰辛历程,展示了各族人民共同书写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绚丽篇章。各民族共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和不屈不挠的顽强意志,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最终形成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为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写进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根本任务和总目标的明确表述。这里所论及的“中华民族”,指的就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族群”,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中华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和交流中不断融合,逐渐成为一个在语言、经济、文化诸多方面具有共性的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是“全国各民族”的总称,《宪法》用“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来表述,比用“族群”“民族”概念来表述更为准确和科学。值得关注的是,在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是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三个命题同时写入《宪法》的。可以说,这是党和国家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整体性决策,显示出它们之间“总目标—根本原则—整体世界观—基本保障”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这三个范畴的逻辑关系中,挖掘提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意蕴,具有历史必然性与逻辑一致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为宪法的重要内容,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这是宪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最突出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依据《宪法》精神,多次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譬如,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指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的成果”;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指出要“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17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至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正式确定下来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在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又反复强调,“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都要向此聚焦”。“铸牢”二字说明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不可撼动的宪法立场和宪法意志,表明汇聚强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合力的价值取向。
(三)《宪法》的实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共同目标指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目标的实现,其前提和关键在于《宪法》实施。只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宪法实施,才能够确保国家各个领域、各个部门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最终才能达到调整关系、平衡利益、化解矛盾的目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将法治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有力保障,深嵌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过程和各阶段。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实质上存在着改革进路和法治路径相互促进的两条主线,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动力是全面深化改革。这种具有政治优势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创造“中国奇迹”“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必须不失时机地深化重要领域改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以英勇顽强的奋斗向世界庄严宣告,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前途命运的关键一招,中国大踏步赶上了时代”。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转向了现行宪法规定的“五位一体”,这是一个为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目标顺利实现的重大改变。《宪法》实施是联结《宪法》文本和社会现实的纽带。如果缺少《宪法》实施这个关键环节,那么,《宪法》文本将成为一纸空文,《宪法》的作用和权威也就等于零。实践变革源自现实存在的矛盾、冲突和纠纷,权利受损的公民作为实践的主导者与实施者,为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其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不断觉醒和增强。与此同时,实践还倒逼宪法和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地修改和完善。因而,实践在事实上推动着宪法实施,促使人们在实践中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的观念和意识。所以,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内在需要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稳固根基
党领导全体人民成功地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制定和发展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带领全体人民成功地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以文明视野考察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历史过程,不难发现自秦灭六国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形成“法令一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起,大一统传统就逐渐深深融入中华文明的血脉基因中。由56个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每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一员,平等地享有存续和发展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体成员必须坚持一个中国立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下,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是必然之举。《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目标,促进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旨趣,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则是其肩负的历史重任。增强文化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条件,文化认同中的“文化”是由一定群体成员共同创造的,以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伦理道德、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多种形式存在,可以通过文字和其他符号记载并传播。文化是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强大引力,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与和睦之魂,中华文化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可或缺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统一的、须臾不可分离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认同,是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必然结果。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迈向对中华文明的认同是历史的必然。中华文明是在中华文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包含中华文明复兴。中国是典型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因而执政党始终着眼于最广泛、最有效地凝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体力量,引导56个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且竭尽全力把它转化为强国富民的巨大力量和具体行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执政党又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凝心聚力,不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从政治共同体建设、文化共同体建设,到以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经济、文化、历史、地域共同体的日益紧密,标志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开始作为整体性文明实体的复归和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迭代。人类文明新形态是超越内在分裂的文明形态,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文明新形态。这就为中国未来建成为什么样的现代化强国,中华民族以什么样的姿态实现伟大复兴,提供了新的现代化路径选择和新的文明发展样式。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只有尊重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尊重现代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现实,尊重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诉求,才能促进中华民族成为包容性更大、凝聚力更强的共同体,彰显新文明形态的伟力与活力。
(二)中华民族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要让中华民族全体人民共享幸福美好生活。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有其历史进路与现实逻辑,归纳起来就是:高质量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路径,解决好社会主要矛盾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是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铸牢以共同富裕为标志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好56个民族的共同家园。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将现代化建设的普遍规律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新道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早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期,党中央就高瞻远瞩地指出了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和绕不开的问题,明确提出我国必然要经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历史过程,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完成宪法规定的国家建设任务的重要抓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兴国之要,创造性地运用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优势,使中国经济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创造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几百年发展的经济体量,到2020年年底我国整体摆脱绝对贫困状态,14亿多人口整体迈入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落后的社会生产问题,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中国式现代化与以资本为中心的西方现代化相比较,在价值立场、内在机理、实现途径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因素。当下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生产存在的某些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说到底是由于新科技、新发展理念迟滞造成的。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科技现代化,必须聚焦社会主要矛盾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项工作中的不同表现,以科技现代化推动矛盾破解。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标志着把经济增长的着力点放在经济活动质的提升上,“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依据《宪法》规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推进共同富裕奠定制度基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作出了诸多制度安排,并且用宪法和法律保障其有效实施。在未来的现代化建设实践中,要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通过规则解决底线问题,又通过制度实现全民道德素养的不断提升。特别是要注意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
(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追求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必然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内容。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历部宪法都是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国家根本任务,都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写进宪法。2019年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增进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认同感,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提出来,目的在于通过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认同,进而增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确保我国的现代化事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未来在法治保障层面,除了需继续发挥法律的正面规范指引功能外,还需要通过划定制度和法律红线,发挥法律的保护、评价功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安全保障。“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从中华文明复兴视角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事业的开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了根本政治前提、制度保障和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执政党始终把凝聚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体力量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作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把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中国方案,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来引领人类文明新形态。未来需要继续完善以中华文明价值为内核的现代治理体系,以人民美好生活引领人类文明发展样态;需要面对实现国家完全政治统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三大历史重任,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让各族群众享有更高质量、更有尊严、更可持续的美好生活。中华民族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的形成,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不断艰苦奋斗取得的。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破解,妥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乡村、国企与民企、集体与个人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只有最大程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实现利益共享、合作共赢,形成休戚与共的共同体意识。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保障
(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中国的人民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既统一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又发挥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作用,成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政治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特定背景下提出并构建的,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推行法治,文明国度的法治本质是依法治理,体现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诉求。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为国家的一切重大决策和立法事项,都是在经过广泛的民主协商之后,依据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这种全过程的人民民主形式,与资本主义国家虚假的民主游戏规则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由人民主权原则决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构成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体系的构建和法律规范由文本变为现实,绝大多数必须依赖政府的行政执法系统来完成,只有部分较为专门的法律规范,属于抑或由司法系统来完成。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体系还处于建设阶段,各种关系的调适和调整模式尚未最终定型。因而,《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坚持和体现人民至上的新型民主,是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是受宪法保障的民主。我国立法和修法的实践过程,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过程。202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继200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2015年修改《立法法》后的又一次重大修改。这次修改明确了“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规定,完善了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有利于从根本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无论是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还是2015年和2023年修改《立法法》的决定,都是由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就充分说明《立法法》是国家基本的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极端重要。《立法法》的适时修改实现了三个重大需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丰富和完善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激发了各族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主体,人民作为人民民主的主体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任何其他形态的民主形式,较好地实现了民主形式与治理效能的有机统一。中国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凸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而且有效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宪法》赋予人民对行使公权力组织和官员的各种监督权,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的民主监督,巩固人民的主体地位。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乃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要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党治国理政的具体政策和实践上来,既要让人民当家作主,并用法律保障的方式确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又要让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作出评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否优越最终必须由人民说了算。
(二)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最显著特征和最大优势
党的领导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显著特征。执政党在建党初期筚路蓝缕、风雨兼程,历尽磨难、初心不改、不辱使命;始终以建党引领兴国、以强党引领强国,不遗余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执政党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形成法律,用法律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同时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不动摇。人民民主也因制度的完善和法律保障而获得鲜活的生命力。执政党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实施宪法,把人民意志转化和上升为国家意志,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转变为权威的宪法地位,凸显了宪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党的全面领导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是属于当代中国的现代化道路,遵循现代化的一般发展规律,具有其“原体规定性”“空间规定性”和“过程规定性”。各族人民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认可与结构认同,实质上体现为对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认同,对人民主体的身份认同与对依法治国的法治认同,同时藴含了对伟大祖国的国家认同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这些认同形式都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体现了党对中国实践、现代化新道路的高度凝练和高度概括,是在新时代对邓小平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十个坚持”总结概括了党百年奋斗的十条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首条经验:“历史和现实都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得益于党的科学领导;新时代要进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仍然离不开发挥党的领导这个定海神针的作用。我国现行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才能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全面实施宪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总之,现行宪法施行40多年来,实现了“更好发挥宪法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未来仍然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把我国宪法制度的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民族地区加强党的领导,必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落实到乡村振兴、经济现代化、人的现代化各项工作中。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的指引,立足民族地区的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继续支持政府完善民族地区的差别化支持政策,在扩大开放和竞争中努力形成民族地区的竞争优势。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说到底,办好民族地区的事情,做好民族地区的工作要靠好干部。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用好少数民族干部,对那些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要充分信任、委以重任,这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尽管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进入现代化的时间以及实现现代化的路径存在差异,但是现代化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和经济社会诸多方面的进步是相同的。中国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影响和引领世界文明的现代化,推进和实现人类文明的新形态。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和享有盛誉的文明大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国内治理的溢出效应为全球治理提供经验和借鉴,为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全球问题的解决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譬如,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习近平在2015年9月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来的,强调要依据《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从中华民族共同体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根本路径,是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理念的实践结晶。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世界共同价值理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在同一个稳定的体系里共同运行,反映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体系性、整体性和开放性的概念,宗旨就是把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风雨同舟、荣辱与共,致力于把各国各民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把整个“地球村”建设成为一个和睦的大家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它既是对中华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更是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扬弃与超越,尤其是为已陷入僵局的国际难题提供了解决的思路。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新型全球化的发展方向,隶属于“全球治理”“和平与发展”“民生幸福”理念上的价值追求。《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联合国必须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为宗旨,尊重“大小各国平等权利”,倡导“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要想让世界上更多的国家和人民共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就需要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既是执政党践行初心使命和履行责任担当的有力证明,也是推动世界不断发展进步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纲领和目标,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制度保障,可以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力量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譬如,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就是从全球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出发,以全人类的共同繁荣为宗旨的。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了世界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互联互通,帮助“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克服了诸多困难,赢得了世界100多个国家以及包括联合国在内众多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有利于促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中国共产党倡导和引领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建和谐世界”的法治理念为基础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国际法治观念的具体实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强调,“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服务民族复兴、促进人类进步,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结合体,是确保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强调:“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这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绘制了国际法蓝图。适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是为全球治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保驾护航的,联合国多次把中国政府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相关会议的决议,这不仅关系如何应对全球性共同危机问题,而且关系到如何重塑世界秩序和国际体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