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APP
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以下简称《国家公园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公园法》共7章63条,7503个字,是我国首部有关国家公园的专门法律。其颁布实施,标志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有6个重点需要关注。
1.明确国家公园的法律定义
《国家公园法》在第2条就开宗明义,明确“本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这个定义基本上是沿用2017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中有关“国家公园”的定义,明确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
所以,根据《国家公园法》对国家公园的法律定义:
首先,国家公园的设立,由国务院批准设立。
其次,国家公园保护的对象,是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
第三,国家公园保护的范围,为特定的陆地和海洋区域。
第四,国家公园保护的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2.明确国家公园的主体地位
《国家公园法》在第3条明确,“国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步将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国家公园,实行严格保护。”
在我国,常见的自然保护地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其中,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具有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主体地位和首要地位。
在《国家公园法》的指导下,将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园法》在第15条第2款明确规定,设立国家公园后,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全部划入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不再保留;部分划入的,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予以整合或者撤销。即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
3.明确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
《国家公园法》明确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各该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相应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防灾减灾等职责。
《国家公园法》根据我国国家公园管理的实践,明确了我国国家公园的行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
一是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各该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是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防灾减灾等职责。
四是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
为了防止赋有国家公园管理职权的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国家公园管理中各自为政,《国家公园法》还规定,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
4.明确国家公园的遴选制度
如何遴选国家公园,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在《国家公园法》第12条、第13条中,明确了遴选国家公园的6个步骤:
一是国家科学规划国家公园总体发展布局,严格国家公园设立条件,合理确定国家公园数量和规模。
二是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空间分布和系统性保护需要,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国家公园候选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是遴选国家公园候选区,应当就相关区域自然生态空间的国家代表性、生态重要性以及纳入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评估论证。
四是国家公园候选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基础调查,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公园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方案以及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等,并向社会公示。
五是对拟设国家公园区域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合理补偿等工作。
六是在前期工作完成后,经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具备设立条件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国家公园设立申请,报送国家公园设立方案等材料,经国务院批准后设立国家公园。
5.强化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
《国家公园法》对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将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代表性强,核心资源集中分布,或者生态脆弱需要休养生息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一般控制区。(第16条)
二是对国家公园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时要将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登记单元。(第23条)
三是加强国家公园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状况,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第24条)
四是对国家公园区域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和特定保护对象分类制定保护和管理目标,开展专项保护,对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第26条)
五是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除了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开展的活动等),一般控制区严格限制人为活动。(第27条)
六是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加强巡护站点建设。巡护人员应当观察和记录主要保护对象生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对违反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第33条)
七是建立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机制。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国家公园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相关工作,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第34条)
八是建立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成效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对国家公园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51条)
6.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
一是对于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国家公园界线标志的,授权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54条)
二是对于在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开展禁止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第55条)
三是对于在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开展禁止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50万元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第56条)
四是对于不服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人员,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59条)
五是对于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61条)(李静云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博士)
责任编辑 程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