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居住在单位附近,
每当快要迟到时,
员工便先在家中打卡,
造成上班从未迟到的假象。
用人单位发现该行为后,
能否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近日,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14年6月14日入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该公司《员工手册》《考勤管理规定》均规定“迟于规定时间20分钟内打上班卡为迟到,早于规定时间20分钟内打下班卡为早退……一年内累计旷工三次或者五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何某发放了《员工手册》,并将《考勤管理规定》在公司OA系统中向全员工公示。
2022年7月至9月期间,由于住址离公司很近,何某多次在家中打卡。公司在查看门禁记录时发现“何某疑似迟到18次,其中20分钟以上的8次,早退13次,其中20分钟以上的4次”对于以上门禁记录何某表示认可。据此,公司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不服,何某认为公司规定在钉钉上考勤打卡,不能依据门禁记录认定旷工情况。经劳动仲裁前置后,何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采取的考勤方式——钉钉打卡是对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进行考勤管理,而门禁系统则可以反映出员工在岗状态,是公司在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以此记录作为对员工是否私自外出的辅助监督手段。同时,在公司与何某面谈时,其并未对门禁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仅就某段期间不在岗的原因作出解释。何某未按考勤制度履行审批报备手续,也不能证明其外出工作情况,因此,对何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何某迟到多次,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综上,法院驳回了何某相关诉讼请求。
判决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工作安排。对于员工而言,按时上下班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本案中,何某在家中打卡,造成从未迟到的假象,该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也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及是否将规章制度明确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应结合员工的工作岗位特点、违反规章制度次数等因素综合评判劳动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