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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访事项提出和受理、办理方面,办法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和处理等内容进行规范,进一步优化了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办法还对信访事项办理途径和时限以及群众意见建议办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信访事项办理环节,压实了有权处理信访事项民政部门的工作责任。
在监督和追责方面,办法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本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单位,下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