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治宣传维权网
我国现行宪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保障。现行宪法在修改和完善中不断保障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宪法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宪法的实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求,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共同目标指向,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前提在于宪法实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宪法》规定的现代化建设目标,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稳固根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保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最显著特征和最大优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目标实现和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现代化。广西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经济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3期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栏,发表宋才发教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价值》论文。《经济与社会发展》杂志社长林智荣,主编陈梅云,本文责任编辑陈梅云。
准参考文献:宋才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价值[J].经济与社会发展,2023,21,(03):1-11.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依据
(一)现行宪法在修改和完善中不断保障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宪法是所有立法的总依据和法律体系的总则。之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不仅是指成文《宪法》在规范位阶层面构成了国内法的最高规范,而且是指成文《宪法》的规范内容构成了国内法的根本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最高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是由1982年制定的《宪法》确定的,法学界习惯将1982年《宪法》称为“八二宪法”。“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新中国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法学界习惯将其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外,任何地方没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行政机关也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权。1978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定。“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确立的民主原则与社会主义原则,体现了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本质属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念。习近平指出:“中国取得如此巨大的发展成就,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我们坚持立足本国国情,坚持改革开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八二宪法”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向更深层次走深走实,“八二宪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按照一般惯例,和平时期“修宪”,多以被修改的宪法为基础,而我国1982年“修宪”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这算得上是《宪法》史上的重大突破和改革。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现行宪法”。可以说,40多年来的现行宪法史,就是我国宪法的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史。从立法和修法的内容看,“八二宪法”在中央层面,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在地方层面,《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种立法体制就是通常所说的“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完全适应我国统一、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实际情况的。“八二宪法”实施以来经历了五次大的修改,每次修改都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转化为《宪法》条文规定,每次修改都加深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解和认识。譬如,“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就是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被陆续添补进宪法的,充分反映了宪法对人民意志、人民愿望、人民权利的尊重。《宪法》“序言”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依法保障全体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得以实现。习近平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他在2022年12月强调要“更好发挥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和重要作用”。《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以人民为中心,是为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根本利益服务的,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人民性。在这里,每个人既是法治的被治理者,又是法治实践活动的参与者,还是法治成果的直接获益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八二宪法”是一部继往开来的好宪法。
(二)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求。《宪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有机统一的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保障体系。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为国家目标写入《宪法》,使现代化建设目标在《宪法》中的表述更加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最新表述,将深刻影响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全过程。《宪法》“序言”记载了56个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的艰辛历程,展示了各族人民共同书写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绚丽篇章。各民族共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和不屈不挠的顽强意志,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最终形成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为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写进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根本任务和总目标的明确表述。这里所论及的“中华民族”,指的就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族群”,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中华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和交流中不断融合,逐渐成为一个在语言、经济、文化诸多方面具有共性的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是“全国各民族”的总称,《宪法》用“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来表述,比用“族群”“民族”概念来表述更为准确和科学。值得关注的是,在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是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三个命题同时写入《宪法》的。可以说,这是党和国家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整体性决策,显示出它们之间“总目标—根本原则—整体世界观—基本保障”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这三个范畴的逻辑关系中,挖掘提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意蕴,具有历史必然性与逻辑一致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为宪法的重要内容,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这是宪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最突出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依据《宪法》精神,多次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譬如,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指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的成果”;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指出要“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17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至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正式确定下来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在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又反复强调,“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都要向此聚焦”。“铸牢”二字说明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不可撼动的宪法立场和宪法意志,表明汇聚强大的中华民族精神合力的价值取向。
(三)《宪法》的实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共同目标指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目标的实现,其前提和关键在于《宪法》实施。只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宪法实施,才能够确保国家各个领域、各个部门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最终才能达到调整关系、平衡利益、化解矛盾的目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将法治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有力保障,深嵌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过程和各阶段。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实质上存在着改革进路和法治路径相互促进的两条主线,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动力是全面深化改革。这种具有政治优势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创造“中国奇迹”“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必须不失时机地深化重要领域改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以英勇顽强的奋斗向世界庄严宣告,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前途命运的关键一招,中国大踏步赶上了时代”。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转向了现行宪法规定的“五位一体”,这是一个为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目标顺利实现的重大改变。《宪法》实施是联结《宪法》文本和社会现实的纽带。如果缺少《宪法》实施这个关键环节,那么,《宪法》文本将成为一纸空文,《宪法》的作用和权威也就等于零。实践变革源自现实存在的矛盾、冲突和纠纷,权利受损的公民作为实践的主导者与实施者,为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其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不断觉醒和增强。与此同时,实践还倒逼宪法和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地修改和完善。因而,实践在事实上推动着宪法实施,促使人们在实践中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的观念和意识。所以,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内在需要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稳固根基
党领导全体人民成功地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制定和发展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带领全体人民成功地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以文明视野考察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历史过程,不难发现自秦灭六国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形成“法令一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起,大一统传统就逐渐深深融入中华文明的血脉基因中。由56个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每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一员,平等地享有存续和发展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体成员必须坚持一个中国立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下,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是必然之举。《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目标,促进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旨趣,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则是其肩负的历史重任。增强文化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条件,文化认同中的“文化”是由一定群体成员共同创造的,以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伦理道德、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多种形式存在,可以通过文字和其他符号记载并传播。文化是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强大引力,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与和睦之魂,中华文化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可或缺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统一的、须臾不可分离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认同,是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必然结果。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迈向对中华文明的认同是历史的必然。中华文明是在中华文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包含中华文明复兴。中国是典型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因而执政党始终着眼于最广泛、最有效地凝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体力量,引导56个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且竭尽全力把它转化为强国富民的巨大力量和具体行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执政党又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凝心聚力,不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从政治共同体建设、文化共同体建设,到以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经济、文化、历史、地域共同体的日益紧密,标志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开始作为整体性文明实体的复归和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迭代。人类文明新形态是超越内在分裂的文明形态,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文明新形态。这就为中国未来建成为什么样的现代化强国,中华民族以什么样的姿态实现伟大复兴,提供了新的现代化路径选择和新的文明发展样式。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4亿多人口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只有尊重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尊重现代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现实,尊重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诉求,才能促进中华民族成为包容性更大、凝聚力更强的共同体,彰显新文明形态的伟力与活力。
(二)中华民族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要让中华民族全体人民共享幸福美好生活。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有其历史进路与现实逻辑,归纳起来就是:高质量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路径,解决好社会主要矛盾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是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铸牢以共同富裕为标志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好56个民族的共同家园。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将现代化建设的普遍规律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新道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早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期,党中央就高瞻远瞩地指出了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和绕不开的问题,明确提出我国必然要经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历史过程,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完成宪法规定的国家建设任务的重要抓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兴国之要,创造性地运用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优势,使中国经济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创造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几百年发展的经济体量,到2020年年底我国整体摆脱绝对贫困状态,14亿多人口整体迈入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落后的社会生产问题,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中国式现代化与以资本为中心的西方现代化相比较,在价值立场、内在机理、实现途径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因素。当下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生产存在的某些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说到底是由于新科技、新发展理念迟滞造成的。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科技现代化,必须聚焦社会主要矛盾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项工作中的不同表现,以科技现代化推动矛盾破解。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标志着把经济增长的着力点放在经济活动质的提升上,“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依据《宪法》规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推进共同富裕奠定制度基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作出了诸多制度安排,并且用宪法和法律保障其有效实施。在未来的现代化建设实践中,要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通过规则解决底线问题,又通过制度实现全民道德素养的不断提升。特别是要注意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
(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追求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必然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内容。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历部宪法都是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国家根本任务,都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写进宪法。2019年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增进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认同感,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提出来,目的在于通过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认同,进而增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确保我国的现代化事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未来在法治保障层面,除了需继续发挥法律的正面规范指引功能外,还需要通过划定制度和法律红线,发挥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