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治宣传维权网
由中国共产党倡导、引领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建和谐世界的法治理念为基础的,是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和国际法治观念的具体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关系法治化的结晶,国际法治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法治保障,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共同构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宁、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国际法内涵包括:规范共同体的国际价值体系,确立共同体共同繁荣的目标体系,完善共同体协调发展的制度体系,重塑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秩序,各国共同书写全球治理的新篇章。铸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举措是:加强对国际法前沿问题研究,规范全球公正的数据安全规则,提升中国全球化治理能力建设,构建中国国际治理的法律话语表达体系。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中国共产党倡导和引领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建和谐世界”的法治理念为基础的,是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和国际法治观念的具体实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强调“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服务民族复兴、促进人类进步,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表明国际法无论是对我国国家现代化治理,还是对全球现代化治理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的国际法治观念的核心,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诠释了国际法治的时代价值,与21世纪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相契合,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和感召力。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了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对外目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科学理念,揭示了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背景下,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命运休戚相关、福祸一体、生死与共的密切关系,得到了世界各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支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遵循国际法、以国际规则为基础,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形成了普遍的国际共识,而且写进了联合国多项官方文件,它既是中国国际法治观的核心,也是对当代国际法治观念的新发展。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概念诠释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关系法治化的结晶。尽管美国标榜自己是世界上“最民主自由的国家”,但是美国从来就是凌驾于联合国和其他国家之上,最不遵守国际法准则和多边协议的国家;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大棒,始终是世界上最阴险、最毒辣地侵略其他国家的罪魁祸首。在当下这场人世遭逢的新冠肺炎疫情面前,美国始终不愿意向不发达国家提供疫苗等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且因政府不作为致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疫情防控较差、死亡人数较多的国家。要解决像新冠肺炎这样人类面临的共同灾难,须臾离不开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这个基础,脱离或缺失了现有的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一切将无从谈起。所谓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和优化,说到底就是对治理主体的规范化、法治化。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视频主旨演讲强调,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政府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要另行建立一套国际秩序,而是要在现实基础上推动国际机构改革、完善现行国际秩序,促使世界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联合国多次把我国政府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相关会议的决议,这不仅关系到如何应对全球性共同危机问题,而且关系到如何重塑世界秩序和国际体系问题。可以说全球治理体系就是重塑世界秩序和国际体系的重要基石,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就是对全球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规则和治理价值予以纠偏和完善。随着国际权力结构的调整变化,治理主体已不再只是抑或仅仅局限于主权国家,大量非主权国家主体的迅猛崛起和介入,正在逐渐改变原有国际关系僵化的格局。各国只有顺应世界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摒弃相互敌视、对抗的冷战思维,才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铺平道路。必须依据国际法准则,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及其基本原则,夯实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经济基础,关顾全球治理主体的客观反映、保护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必须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发展原则,扩大新兴市场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推动全球化治理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的方向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体系与全球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规则、治理价值优化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尽管国家治理是国家对国内公共事务的治理,但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都有可能转化成为世界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如何,有可能影响到全球治理目标的实现和治理体制的转型。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的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效果,必须由各国人民说了算,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世界各国要通过开展深入政治安全对话和合作,积极参与到全球治理及其体系变革中来,把本国安全与其他国家安全联系起来,共同构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宁、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人类共同体。
国际法治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法治保障。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帝国主义列强逼迫中国政府和人民接受西方的文明标准,迫使政府和民众接触西方国际体系的规则、规范和习惯。即使到新中国成立之初,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仍然强迫中国继续承担不平等的国际义务,通过大使馆向其他国家霸道地宣布:“任何主动承认(中国)的行为或者发表官方言论对(中国)共产党人谋求承认的行为表示欢迎,都是有害的”。以英美为代表的帝国主义列强,对像中国这样不发达的国家,从来就没有半点民主和仁慈,他们所标榜的“民主自由”,就是一块坚持“双重标准”的遮羞布。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标志着人类由习惯于武力解决问题,逐渐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解决问题,从而为现代国际法治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国际法治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结合体,是确保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近十多年来,主权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崛起,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对世界经济的贡献率越来越高,国际力量对比朝着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的方向演进。国际法是为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而创设的,如果没有国家主权独立,没有国家与国家之间主权平等的关系,国际法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饱受帝国主义欺凌和打压的中国,是世界上捍卫国家主权独立、主张公平正义的中坚力量。中国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强调国家主权平等,凸显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政府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质上为西方主导下的国际法制,提供了一个国际法治正当性的检验标准,创造性地阐释了发展中国家对构建国际新秩序的政治主张和利益诉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载入《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宣言》《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官方宣言中,被世界许多国家、国际组织的官方文件所采纳,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和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党的十三大报告强调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发展包括政党在内的友好合作关系,从而为中国国际法治观念增添了“政党外交”的新内涵。习近平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的讲话中强调:“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绘制蓝图。国际法治的本质是指国际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必须依据国际法协商处置,实现国际事务治理法治化。国际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核心是正当性,在经济社会全球化的背景下,只有共同的根本利益才是国际法治正当性的根基。适应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是为全球治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保驾护航的,国际法的首要职责是保障各国都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每个国家都有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道路和制度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应当也无权干涉别国内政。
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包括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三个维度,本质是国际良法和全球善治,开启了中国国际法治观的新进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全球事务应当由各主权国家共同治理,这些国际事务(包括深海、极地、外空等新领域在内所发生的事情)只能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协商处理,决不能继续施行霸权主义的强权政治,坚定地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国际法的正当性凸显了自身美好的价值追求,衡量和判别国际法治行为是否属于良法善治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看其治理效果是否符合全人类的根本利益和共同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和亮点,就是强调国际规则必须由各主权国家共同制定、共同维护、共同遵守。从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到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从《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生效到《巴黎协定》生效,始终体现了国际共同事务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协商处理的理念。譬如,中国一以贯之地运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从来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坚持用对话解决分歧;在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中国是派出维持和平人员最多的国家;从贡献维和经费世界第二位到设立10亿美元的“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中国为维护国际秩序做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习近平国际法治观主张各国要维护国际公认原则,号召世界各国要共同捍卫联合国和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维护国际法、多边主义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既受益于全球化,又致力服务全球化。从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席位到“加入世贸组织”,从成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主要推动者到为世界贫穷国家提供生活急需的公共产品,从践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到积极参与世界疫情防控、提供中国研制的疫苗和救治经验可以看出,中国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处处都在维护和关照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以大党大国的胸怀和责任担当,为世界和平安宁、共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中国政府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主张,就藴含了法治思维的价值取向、拓展了国际争端解决的新思维。习近平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国际法治思想,为中国更加自信地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如果说早期中国国际法治观是受历史条件限制的被动贡献,是对西方国际法制不合理之处的质疑;那么习近平国际法治观则是中国向世界的主动贡献,是根据人类共同利益对国际秩序的重塑。”因此,在未来的全球事务治理和新型国际秩序、国际关系构建的进程中,需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营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公正的和平世界。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内涵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价值体系构建应在规范中进行。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使用费尔巴哈“类”的概念,把对人的理解上升到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同一的历史关系中来理解,揭示了人是“社会化”的“类”存在物的本质,认为“人是类存在物”。现代国际关系发展至今不过100多年时间,在这一段时期内,少数国家抱着不放的“国强必霸、零和博弈”的观念,制约和影响了人们对国际关系本质的理解,给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21世纪国际关系面临着人类生产方式日趋全球化与全球治理赤字的矛盾,诸如能源危机、粮食危机、信任危机、和平危机、发展危机仍然笼罩着国际社会。中国政府跳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坚定维护依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期更好地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人类命运共同体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类”的概念,在深刻认知“人与自然”“人与人”“本质同一”关系的基础上,表明人类本质上是“社会化的人类”,人正是透过“类”意识,认识到了自己与他人的命运共同体“类”的本质关系,确认“类”的概念就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表达,从而为21世界人类文明新形态夯实了根基、注入了活力。因为它不仅揭示了全球治理深层赤字的根源、国家安全与世界和平发展的关联,而且关照了全人类的现实需要,阐明了“社会化的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2020年人类遭遇百年未遇的最严重的传染病大流行,不仅致使超过几百万人失去生命,而且导致全球经济陷入持续衰退,给全球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这场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暴露出全球卫生治理诸多严峻现实问题,如全球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至今没有形成,国际公共卫生资源仍然十分匮乏,个别国家的单边主义行径致使全球公共卫生体系更加脆弱。这场疫情也以沉重的代价警醒人们,必须妥善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关系。全球治理不是哪一个大国或哪几个国家胜任得了的,应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恢复经济生产,不走多边主义的合作之路不行。所以,习近平再次强调“要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坚持多边主义、树立合作共赢理念。在未来的全治理行动中,各国政府需要遵守国际治理规则,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搞好友好合作,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在全球治理中的有效实施。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国际法秩序价值的根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源自于中国传统文化“天下”“大同”的观念,鲜明地反映了中国文化元素的特点。必须构建规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价值体系,把国际关系法治化作为完善全球治理的方向,严格依法行事、依据规则办事,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治理的新篇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确立了共同发展的目标。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是由各主权国家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和协议的,抑或表示“同意”而产生的共同意志。《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指出: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促进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发展,各国“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中国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方案的提出国,2017年“人类命运共同体”写进了联合国决议。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揭示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明确了解决世界难题的基本路径和法律原则,确立了各国“共同繁荣”的发展目标。以国际法为基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秉持“合作”是方法、“共赢”是目的的国际法原则,不仅要从法律上促进和规范国际合作,而且要从制度上保证消除歧视、防止“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现象的发生。譬如,中国政府倡导和实施的“一带一路”体系,从来就不是要重起炉灶、推到重来,而是可以并能够兼容现行国际经济法律的制度体系。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发展的成功实践,以沿线国家和地区快速发展、共同繁荣的辉煌成就,彰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巨大威力。公平正义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保证国际社会成员意志的充分表达,自由平等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做到国家不分大小和强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自2008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市场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冲击,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实事求是地说,现有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不仅存在着严重的漏洞,而且存在着严重的不公正、不合理性现象。又譬如,互利共赢是处理国际间法律关系的重要原则,但在强调经济合作的互利互惠方面,却忽略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机会的关注。国际经济关系是国际关系中相互依存度最高的领域之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关于国际关系特征和实质的分析,完全适用于国际经济关系。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就是要“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清洁美丽的世界”。因此,以国际金融市场治理为标志的全球治理,需要更好地反映国际力量的对比,适应国际新格局的要求,更多地关顾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和发展空间。只有兼顾他方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才能有利于实现国际经济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反映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确立了共同繁荣的目标,已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中国致力于推进自由贸易协定,习近平在多个国际场合强调要“共商、共建、共享”,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的谈判;修订《对外贸易法》、制定《外商投资法》,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与东盟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升级,与韩国及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定也签署生效。发展是谋求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出路,体现国际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把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人类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稳妥地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更多地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长远利益,把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以此创设和完善有关国际法的具体制度。
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了国际法价值基础。现代国际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洗礼中走向成熟的,《联合国宪章》已经确立和涵盖“以人为本”“以人类为本”的内容,能够给国际社会带来整体安全的价值。突出表现为“国际法的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越来越注重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兴起和发展,就是“现代国际法人本化最直接和最系统的体现”。国际法规则产生于具有平等主权国家之间,国际社会原本就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国际法的法律效力,缘于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之间的“共同同意”,执行也主要依赖于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自助行为。国际法把“以人为本”“以人类为本”作为国际法制度构建的目标,彰显了法律秩序实现的正义基础,体现了把追求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因而国际法价值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价值共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以秩序价值为指引,以国际法价值为基础。国际法价值的主要功能是更好地发挥国际法的作用,以利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促进全球治理朝着有益于全人类共同进步的方向发展,让共建、共治的成果惠及更多的国家和民众。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指南,而新型国际关系的推动和构建,又需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互相尊重、公平正义和合作共赢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各自都含有相应的国际法精神。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承载了人们关于全人类休戚与共认识的价值共同体,实质上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人类社会走向美好未来的必由之路,为21世纪人类文明新形态和人类价值共识增添了新内涵。国际法藴含的民主、法治、包容和共赢的价值评价,能够满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评判的需要,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恒久动力。中国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者和提出国,信守和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把国内法律规范与国际条约义务相衔接,兑现了中国的国际承诺,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精神,为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做出了表率。
三、铸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举措
首先,加强对国际法前沿问题的研究。在人类社会血与火的历史进程中,国际法一直是与战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以前的国际法多为研究有关战争的规则。通常就是用新的战争去解决历史上战争遗留的争端问题,又因之而产生新的争端问题,于是就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法《战争与和平法》。冷战结束后,世界进入了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新阶段,国际法也因之而进入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大发展时期。在有利于畅通和推进各种跨国关系的同时,国际社会开始从国际法上规范行为体的行动。随之而产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成为评判国际行为体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是国际交流与合作所运用的法律话语,也是制约他国国际不法行为的正当依据。”国际法作为维持正常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已成为绝大多数国际行为体认同和遵守的规范体系,尽管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刚性和硬约束力,但它为解决纷繁复杂的国际纠纷提供了解决机制。为推进21世纪国际关系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对国际法前沿问题的研究,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任务。只有深入研究国际关系实践中活的法律,“才能得出站得住脚、令人信服的结论”。譬如,要研究如何把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国际行为规则的方式把它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对整个国际公共事务治理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在新冠肺炎仍在全球蔓延的情势下,各主权国家在同一个命运共同体内,如何依据国际法原则摒弃前嫌、团结合作,共同应对疫情风险和经济下滑的严峻挑战。尤其要研究各主权国家如何遵循国际法准则和国际价值理念,以利于促进和形成21世纪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秩序。然而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团团伙伙”的小圈子利益,不择手段地搞“以本国优先、利己排外”那一套,破坏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已成为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最大破坏者。“任何目空一切、狂妄自大的民族和国家,即使物质财富再文明发达、富可敌国,一旦失去理性就会变得自私、偏执和自大,就会穷兵黩武、践踏国际法律,最终将因丧失‘包容性’而失去人性和理智,被人类社会淘汰而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被各主权国家公认的和普遍接受的原则,其普遍性体现为既不是个别领域内的具体原则,也不是国际关系中某个局部的原则,而是适用于国际法众多领域范围、影响国际关系全局的原则。国际法是人类社会得以和谐发展的基石,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21世纪,“中国政府和人民将竭尽全力推动全球治理和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体系,旗帜鲜明地反对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遗余力地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力量、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其次,规范全球公正的数据安全规则。随着国际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高度数字化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正在加速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在这个数字治理的全新领域里,确实还存在着诸多法律管控的空白点,共同制定全球性数字经济法律规范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即将来临的后疫情时代,数据安全必将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可忽略的重大问题,非传统安全问题已经威胁到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和平。数据本身是没有国界的,全球数字治理需要弘扬多边主义,需要在数据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中谋求新的平衡。即是说数据安全问题只能通过数字经济更高水平的发展去解决,对于这个棘手的全球性问题,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在全球数据治理问题上,同样需要坚守公平正义原则,决不能把数据安全问题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在涉及全球数据安全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应当搞“数据霸权主义”,尤其不能对“全球数据安全规则”搞双重标准,否则就会把数据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引入歧途。中国政府期盼在后疫情时代,世界各国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不移地捍卫《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动新型国际关系更加民主化、合理化和法治化。与数据安全密不可分的人的生命安全,是受国际法保护的最根本的人权。各国政府应当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来的现实问题,抛弃前嫌携手构建完善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真正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共同构建世界人类卫生健康的共同体系。尤其要“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人权理事会等联合国机构,“应秉持公正、客观、非选择性原则,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平衡推进两类人权特别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当前要重点解决国际社会高度关切的相关国家警察暴力执法、疫情中保障民众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力、种族歧视等问题,真正实现‘人人得享人权’的崇高理想。”各个国家需要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广泛开展国际人权合作,重点解决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相关警察暴力执法和种族歧视等问题,反对把人权问题政治化。要“充分发挥世界卫生组织的关键领导作用,推进国际联防联控,合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为此,中国政府于2020年9月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强调规范全球公正的数据安全规则,共创数字时代更加安全、稳定、繁荣和美好的未来,这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全球数据安全做出的承诺。中国政府发起的数据安全倡议,其目的“就是希望推动各方把问题放到阳光下,把建议摆到桌面上,开诚布公地讨论解决,与各方一道推动达成国际共识。”“希望国际社会能以中方倡议为起点,携手共建数字命运共同体,共创数字时代更加安全、繁荣、美好的未来。” 需要通过各国普遍参与、民主讨论,明确政府行为规范、推动企业共担责任、合作应对安全风险,在联合国框架下共同制定出一套兼顾各方利益的普适性规则,只有共商共建共享才是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人间正道。
再次,提升中国全球化治理能力。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霸权国家推行本国法律向世界范围扩张,大搞毫无公正可言的“法律帝国主义”。譬如,美国政府自2019年5月2日起,实施1996年通过的《赫尔姆斯——伯顿法》,规定在1959年1月1日以后,凡同古巴政府没收的财产有牵连的,都必须向美国公民支付相应的赔偿和利息。2019年美国政府居然挑战中国主权,国会通过所谓“2019年台湾保证法”与“重新确认美国对台湾及对执行台湾关系法承诺”决议案和“2019年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针对这种霸权主义的罪恶行径,习近平在2019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时明确提出,中国“反对非法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美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滥施“长臂管辖”权,是一种极为罕见地、赤裸裸的法律帝国主义行为。从国际法的视角看,它超越了“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的司法主权划分原则。“如果说原有的法律帝国主义是将国家法定权力延伸到另一个国家,侵害的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利益,那么经济全球化下法律帝国主义侵害的目标国则是霸权国家之外的所有国家,其扩张的势力范围不仅仅限于目标国,而是全球扩张。”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和常任理事国,有责任和义务遏制法律帝国主义的进一步蔓延。有必要在国际事务中确立和采取相应的对等原则,对以美国为首的法律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实施相应的制裁,在确保我国法律安全和权威的同时,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新型国际关系秩序。尤其要在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的同时,担负起大国应有的国际责任,积极参与新型国际关系的构建,积极参加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和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转变,以此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目的,不是要改变以主权国家为主的国际社会基本构造,而是强调依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准则规定,建立以合作共赢、保护人类共同体利益为本位的制度体系。即是说所有的全球治理方式与运作规则,都应当接受人类共同利益的制约并为共同利益服务,人类共同利益成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性价值。中国将在这个基础上依托联合国框架,不断加强和提升中国全球化治理能力建设,着力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进程,创新发展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与全球治理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高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变革。推动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平、各自能力等原则基础上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各自领域内的能动性,促成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衔接与互动。
最后,构建中国国际治理的法律话语表达体系。话语体系作为在一定的历史时空里相互联系的思想表达,它不只是语言符号和伦理价值集合,而且是一定阶段民族情感、精神风貌、价值观念的外化表现。中国对外传播的话语体系,是随着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不断演化的,打破了西方国家对中华民族形象传播中的话语垄断和话语霸权,使得中华民族形象的外在表征和形象品格得到真实再现,适应了时代发展变化的需求和国际社会的传播规范,构建起了新时代世界民众都能够接受的崭新话语体系,完善了中国国际治理的法律话语表达权。一个国家的国际话语权角色和能力如何,实质上反映出这个国家在国际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影响力问题。习近平在各种不同的国际场合,都强调要向世界展示“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的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根据国际传播的新趋势,采用和谐社会以及和谐世界的话语体系,向外传播中华民族的和谐发展理论,阐释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深刻意涵,传递中国国际的政法话语声音,向世界展示了中华民族和睦友善的良好国际形象。以共同体为标识凝练的友好和睦的话语体系,是近年来中国对外传播的典型话语表达方式,成功地解构了西方中心主义话语体系散布的中国威胁论,巧妙地规避了其他不怀好意者对抗性的话语,避免了自身形象对外传播出现的失语和失误,完成了对自我身份的解读和阐释,实现了面向国际积极对话话语体系的转变。21世纪既是数字人权的世纪,也是政法话语范围更加丰富的世纪,话语权力和权利展示的表达内容和方式,体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人们在行使表达权的时候应当坚持底线思维。譬如,在目前仍在全球蔓延的新冠疫情面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官僚政客,把新冠肺炎病毒等疾病与特定族群相关联,蓄意对某种疾病的来源和爆发进行“种族化”“群体化”“妖魔化”,甚至将该族群“病人化”,这是对弱势族群的仇恨、歧视和敌视的违法行为。要想在全球化国际经济秩序中构建中国的话语权,在全球治理中获得国际规则的参与制定权和主导权,就必须以强大的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为后盾。“表达权可以提升国家的法治水平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合法化能力,并有助于将国家对社会的调控纳入法制轨道。”“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过程就是国家能力的提升过程,而表达权的实现就是提升国家能力的必要条件。”面对以美国为首的法律帝国主义的严峻威胁和挑战,中国唯有积极参与并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全面提升中国的经济实力、增强综合国力,才能在维护国家主权独和全球治理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