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治宣传维权网
本网讯( 缪新华 江苏省如东县企业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2年7月,我们接到如东县人民法院转来的一件有关“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原告以“股东知情权”为诉求进行诉讼,此类案件较为少见。这引起了我们的高度关注。于是,随即安排人员进行调解前联系、调查。
原来,2021年上半年,被告南通某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沙某某,凭借自己的人脉关系,承揽到一单海上运输业务。然而,他孤身一人如何运作来变现这桩运输业务?几经周折,他找到有运输船只却找不到运输业务的顾某某,二人一番交谈,十分投机,一拍即合,感觉发财的机会来了。顾强调他提供船只和工人,每月报酬至少10万块。沙同意约定,这笔业务顾拿56万,其中6万用于船的装潢。商量妥当后,马上就准备开展运输业务了。
可船还没开出,矛盾来了。业务发包方是某国企三公司,业务上只能在公司间开展,不好与个人打交道。怎么办呢?到嘴的肥肉也不能丢了啊!二人一商议,决定自己注册一个公司来做这笔业务。又是一番筹划之后,沙牵头成立了南通某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沙某某担任董事兼法人代表,顾某某担任监事兼股东。沙某提出就业务运作和利润分成订立个协议,顾某觉得无所谓,说两个人的事情好商量,按约定的办就行。
公司注册,关节打通,货船启运,合作开始。两个人开开心心唱起了“二人转”。
潮起潮落,船来船往。这业务一干就是五个月。收获的时候到了,公司总共获利68万左右。沙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形式打给顾某28万,称余款以后再说。
孰料,在一期业务布局妥当,沙某心安理得、坐享其成的时候,顾某与某三公司频频接触厮混熟了,想私下里承揽二期业务。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沙某有所耳闻后非常气愤,斥责顾某不讲商业道德、合作信用。于是二人心生嫌隙,开始相互埋怨指责。顾向沙索要一期收入余款,说自己辛劳付出,沙欺凌霸道,不按约定公平分账。沙恨顾背信弃义,瞒着他抄断后方,要抢本该二人合伙的二期业务。合作是暂停了,可相互之间的矛盾却在不断升级。为了拿到一期业务中根据相互约定的余款,顾某就以“股东知情权”为诉求,状告了自己的公司。
根据后来调查,沙顾二人合伙所开的公司,其实也就是个皮包公司。从一开始,他们既无实质性公司章程,也无实际出资,更无双方获利分成的正式书面协议,只是在外面找了个带帐会计负责公司财务。用于支付第三方的业务费还是通过开具虚假发票套出来的。两个人的公司,从来都没有开过股东会,当然也无什么股东会议记录。而顾追索公司“股东知情权”,恐怕除一本简单的不算规范的账目外,其它什么也看不到。
了解了基本案情,那就考虑调解思路。追索“股东知情权”,这是顾某提起诉讼的一个抓手,抓手的背后落脚点是什么?还是公司余下的那部分没有完全分配的利润。这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关键点。基于这个分析,我们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进行调解提醒,明确调解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其次,对双方在公司经营中的行为进行法律点评,晓之以厉害关系;最后围绕公司剩余利润分配,进行讨价还价,居中调解,最后形成了调解协议。
此案调解结束,但感慨良多,写出来或可警示他人。
第一、本案原告主张获得股东知情权,其诉求合理合法。《公司法》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账簿等。而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开过股东会议,没有股东会议记录,也未公开过财务收支账目。这就违犯了公司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的原则要求。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公司成立之后,二股东并未出资一分钱,实属一空壳公司。对照《公司法》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三、此案缘由,系出于两合伙人面对可以合作经营的业务,只是进行了口头约定,等到业务运作完毕,可以进行利润分成的时候,双方来了矛盾:你强调投入了多少成本,动用了多少关系;他声明吃了多少辛苦,应该获多少利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无奈之下才找代理人出主意,通过诉讼方法获取公司知情权,然后公开公正利润分配。调解实践中碰到不少这样的案子,大多是认识的朋友合作之后引起的纠纷。开始都以为好朋友之间做生意,说话算数,可以信任。其实,人们谈买卖,做生意,首先要有法律保护意识和契约精神,先小人后君子,这就可以避免后期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分歧。
第四、该公司为能承揽运输业务,采用了虚假列支套取业务经费的手法,这属于隐瞒公司财务重要事实。若该公司向主管部门提供包含此财务内容的会计报告,按《公司法》202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一下的罚款。
第五、该公司财务虚假列支的前提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发票。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性质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刑法》205条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笔至此,想起上个世纪三十年代文学评论家要求新诗创作要讲究押韵,叫做“戴着镣铐跳舞”。企业,作为特定的社会组织既有自我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也承担着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这似乎也应该叫做“带着镣铐跳舞”。一宗“股东知情权”案件给人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