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与法
尹某在吴某经营的钢结构加工厂打工,具体负责钢结构的安装工作。在某一次室外高空作业中,尹某意外坠落,最终导致双腿残疾,只能依靠轮椅行动,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其妻也在事故发生后不久,抛下尹某和两个孩子不知去向。自己的终身残疾和妻子的不辞而别对尹某打击巨大,造成其情绪极不稳定,经常到市、县及乡镇党委部门信访,要求解决事故赔偿等问题,给地方党委政府造成很大信访压力。
经过引导,尹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吴某赔偿尹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56万余元。因吴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最终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河北省东光法院执行局刚接到该执行案件,就接到尹某所在乡镇党委干部的电话,介绍了尹某的具体状况和事故发生后频繁信访的情况,请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化解这一信访难题。与此同时,尹某也再度赴市信访,案件办理初期,执行干警感受到了空前压力。
基于上述情况,东光法院与驻地党委政府迅速对接成立案件处置化解工作组,由驻地党委政府积极做好尹某的疏导稳定工作,由执行局制定执行方案,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力争在短期内找到突破点,尽快将赔偿款执行到位。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吴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怀疑其很可能已将部分财产转移或登记在他人名下,遂扩大财产查询范围,将其妻及子女纳入查询范围。经过缜密摸排和细致查询,发现吴某与其妻在事故发生后离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一套,该房产自始登记在其妻刘某名下,离婚后双方约定房产归刘某所有;另发现吴某经常驾驶的一辆越野车登记在其兄弟名下,但吴某一直保管并使用;其经营的钢结构加工厂也处于经营状态,但经营状况堪忧。
在充分研判后,执行干警按照既定方案,首先对吴某经营的加工厂采取查控措施,在调查中发现该厂尚有订单未完成,为避免造成其经营风险,故对厂内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采取活封措施,但对合同内容及标的进行了调查,告知吴某可继续加工完成订单,但货款必须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吴某表示积极配合。然后在调查核实房产及车辆信息时,吴某最初予以否认,执行干警向其出示已调取的详实资料,并告知其相应法律规定,最终吴某表示车辆确系其所有、房产也确实为婚内购买,执行干警对房产、车辆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迅速启动处置程序。在巨大的执行压力下,吴某希望法院暂不要拍卖房产及车辆,其会立即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在征得尹某同意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吴某立即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在一个月内向法院交付全部赔偿款。
整个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即时与驻地党委干部及尹某保持沟通,尹某虽情绪依旧激烈但对执行措施基本满意,要求尽快拿到赔偿款。最终,在执行干警的震慑督促下,吴某在约定的时间内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凑齐全部赔偿款,案件得以执行到位,同时在驻地党委干部的努力疏导下,尹某也再未发生信访事件。
案件执行完毕后,驻地党委书记带领部分干部到院送来锦旗,对法院对地方党委政府工作的支持表示极大肯定和赞许。该案在未发生较大信访事件的前提下,得以顺利执结,得益于驻地党委政府与法院无死角的分工协作、无障碍的沟通配合,此种院地协作的形式应积极推广成为东光法院执行工作的固定机制,让更多的社会矛盾在多元力量的参与下顺利化解。
(曾宪杨 供稿单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