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治宣传维权网
姓名: 许家斌
性别: 男
执业证号: 13401198910659641
执业证类别: 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 13805516361
执业状态: 正常
律师事务所: 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
对于重复起诉认定及后续维权问题,当前的法律实践已形成明确的裁判规则。核心在于,当事人不能就已被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争议,通过变换诉由的方式再次提起诉讼;而对于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行为,受害方则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一、认定重复起诉的规则
法律上禁止重复起诉,核心是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权威,这一原则被称为 “一事不再理”。
(一)、核心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二)、关键点:即使当事人试图通过变换案由或法律关系名称来包装新的诉讼,只要争议的核心事实和实质法律关系已被前诉生效裁判所覆盖,后诉就将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以下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清晰展示相关规则的适用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
1.案例概况:B公司在某纠纷的仲裁程序中败诉后,未通过法定救济途径处理,而是就同一事实与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的认定与裁判要点:法院最终裁定驳回B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原则,生效的仲裁裁决与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同等的既判力;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法定救济途径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非就同一纠纷向法院重新起诉。
案例二
1.案例概况:王某曾因劳务费纠纷在A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但后续执行程序未能成功实现债权,此后又就同一笔劳务费,在B法院对徐某再次提起诉讼。
2.法院的认定与裁判要点: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法院指出,王某的后诉在当事人(王某与徐某)、诉讼标的(同一笔劳务费)和诉讼请求(索要该笔劳务费)上,均与前诉完全相同,已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王某正确的做法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A法院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或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某新的财产线索,以推进执行程序。
二、针对滥用诉权的索赔路径
如果对方的行为不仅仅是重复起诉,更构成了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诉讼,那么受害方有权依法要求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一)、法律基础:这类索赔通常基于侵权责任提出。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对方直接损失的,法院可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
(二)、构成要件:要成功索赔,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违法性:对方存在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的行为。
2.主观过错:对方在提起诉讼时主观上存在恶意。
3.损害结果:您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
4.因果关系:您的损失是由对方的恶意诉讼行为直接导致的。
(三)、通过案例说明法院支持因恶意诉讼引发的赔偿请求:
案例一
1.案例概况:万某在就某纠纷撤诉后,已同意签订相关协议,后续却反悔,就同 一事项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2.法院的认定与裁判要点:法院不仅驳回了万某的诉讼请求,还支持了对方提出的反诉请求——要求万某承担1万元律师费。法院认为,万某在已撤诉并同意协议的情况下反悔起诉,其行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禁止反言”规则,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导致对方为应对诉讼产生了合理损失,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二
1.案例概况:金某公司在明知自身所持专利权稳定性不足(存在被宣告无效的较大可能)的情况下,仍针对竞争对手灵某公司提起高额专利侵权诉讼,意图通过诉讼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
2.法院的认定与裁判要点:法院明确认定金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最终判决金某公司向灵某公司赔偿40万元(该款项为灵某公司为应对此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同时要求金某公司通过刊登声明的方式,为灵某公司消除因恶意诉讼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给您的实务建议
1.识别对方行为性质:首先需要判断对方是单纯的“重复起诉”,还是更具侵权性质的“恶意诉讼”。后者通常伴有明知无权、虚构事实、追求不正当目的等特征。
2.固定关键证据:如果决定反诉索赔,证据至关重要。核心证据包括:
(1)证明前诉存在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
(2)证明您因此产生损失的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误工证明、差旅费票据等。
(3)证明对方主观恶意的证据,如其在诉讼中的不实陈述、与前诉相矛盾的证据等。
3.明确索赔范围: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
(1)合理的律师费。
(2)为应对诉讼支出的差旅费、鉴定费等合理开支。
(3)因财产保全等措施造成的利息损失、商业机会丧失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等(需证明因果关系)。
希望以上分析能帮助您理清思路。请注意,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在采取具体法律行动前,建议您携带全部案件材料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法律意见(许家斌是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于安徽省合肥市,拥有36年执业经验(截至2025年),专注于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代理,尤其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领域。
(许家斌是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主任。执业于安徽省合肥市,拥有36年执业经验(截至2025年),专注于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代理,尤其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领域。主要代理案件类型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毒品犯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2。曾代理社会关注案件,如2015年南京虐童案二审,作为受害人代理人出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程东建 徐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