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APP
企业排放检测数据虽符合规定,环保手续也完备,但持续的噪声、刺鼻气味等问题,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这类问题不仅关乎居民的生活安宁权,也涉及企业的合法经营权,更凸显了环境标准与公众主观感受之间的矛盾。
如何理解“达标扰民”?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救济途径?围绕相关问题,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鲲。
“达标”不是免除民事责任的“护身符”
中国环境报:什么是“达标扰民”?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定义吗?
邹鲲:“达标扰民”是指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如噪声、恶臭等,虽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但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身体健康或心理安宁造成实质性干扰的现象。例如,居民长期受低频噪声干扰而难以入眠,或反复闻到刺鼻气味而感到焦虑,即便检测数据“合格”,其生活或健康也已受到明显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法律尚未对“达标扰民”作出明确定义,但《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噪声污染的防治和处罚有具体规定。它不是一个法定术语,而是在环境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类现实问题。
中国环境报:如果企业排放合规,但确实影响居民生活,法律上如何处理?除了《民法典》和《环境保护法》,还有哪些法律可以适用?
邹鲲: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企业排放虽达标,不构成行政违法,但若造成实际损害,仍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因污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达标”不是免除民事责任的“护身符”。
多部与环境污染防治相关的单行法律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依据。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并采取净化措施;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这在一定程度上强调相邻权优先保护的导向,而非仅关注排放数值。《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也是基于对周边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考量。
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具有重要意义。其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第十四条要求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第十七条强调标准应定期评估修订。这些条款为噪声“达标扰民”需担责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判断是否超出“容忍限度”,通常会考虑多个关键因素
中国环境报:当企业合法生产排放与居民安宁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如何平衡双方权益?
邹鲲:法律通过“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与“相邻容忍限度”原则来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
一方面,企业排污并非“达标就万事大吉”。即便排放数值合规,若存在无组织排放、设备维护不善、夜间高噪声作业等问题,企业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污染防治义务。
另一方面,居民也负有“合理容忍义务”,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法理。并非所有干扰都构成侵权,在法院判断是否超出“容忍限度”时,通常会考虑多个关键因素。首先,干扰强度是关键,例如噪声或异味是否持续超过可接受水平。强度越大,越可能构成侵害。其次,干扰的频次与持续时间也是重要考量,判断其是偶发还是长期、反复存在。持续、频繁的干扰比偶发、短暂的干扰更难以容忍。第三,干扰发生区域的性质也会影响容忍标准,如工业区与纯住宅区的容忍标准不同。第四,防治措施的采取情况,企业是否已采取经济、技术上可行的减排手段。最后,是否遵守行政许可,例如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中关于作业时段、防护距离等要求。
此外,法律强调“预防为主”。《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项目前期预测对居民的影响,并征求公众意见;“三同时”制度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产。这些机制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以“达标”作为企业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而是会综合运用上述“容忍限度”原则进行审查。如果认定企业的行为超出了居民应容忍的合理限度,即使达标,仍会判决企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国环境报:受影响居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面临哪些困难?噪声、异味等由谁检测?自行检测的证据有效吗?
邹鲲:居民维权的最大难点在于举证难,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难以证明干扰行为的持续性和严重性。对于偶发的声响或短暂的气味,法院可能认为这属于居民应容忍的范围。例如,厦门一起案例中,楼上冲马桶声虽被投诉,但因未持续超标,法院认为楼下住户应予容忍。
二是难以证明干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居民需要证明失眠、焦虑等健康问题与污染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而这往往需要医学记录、长期监测等证据链作为支撑。
三是取证的技术门槛较高。噪声具有瞬时性特点,普通手机APP测得的分贝值容易受到对其准确性的质疑;异味和粉尘则更难捕捉和量化。
至于检测主体,最具法律效力的是具有CMA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此外,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性监测、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等也可作为重要证据。
居民自行检测的录音、录像、APP数据可以提交,但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其他证据补强。要提高自行证据的证明力,建议:结合时间段视频、音频、书面记录等,尽可能进行多角度取证;联合其他受影响邻居做证,形成证据链;及时向生态环境、城管、公安、社区投诉,保留处理记录;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提升证据效力。
“达标”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底线,并非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
中国环境报:您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在应对“达标扰民”方面存在哪些不足?未来应该如何完善?
邹鲲:总体来说,当前仍存在三方面短板:
一是标准体系滞后。部分标准项目缺失,例如虽然恶臭物质种类繁多,但根据《国家恶臭污染控制标准》,目前仅对硫化氢等8种物质及臭气浓度进行管控。一些标准未充分考虑区域敏感性差异和多源叠加效应;固定限值难以真实反映人体的实际感受,例如,某些异味物质的嗅阈极低,即便达到标准,仍可被闻到。
二是部门协同不足。噪声、异味等问题的治理涉及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城管等多个部门,由于职责存在交叉,容易出现推诿或协调不畅的情况。
三是规划布局的历史遗留问题。这是很多“达标扰民”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如,“先企后房”或“先路后房”现象普遍,企业合法存在,但居民区后来紧邻建设,导致防护距离不足。这类问题需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多部门协同解决,非单一环境执法可化解。
企业追求“达标排放”不仅是法定义务,还应关注“感官达标”“健康达标”和“邻里和谐”,这些都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因此,建议企业要秉持超越“达标”的理念,积极追求“友善排放”。企业应当认识到,“达标”只是法律规定的底线,并非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企业需主动关注周边居民的诉求,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手段,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排放不仅符合相关数字标准,还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感官影响。
同时,建议企业定期与周边社区及物业进行沟通,主动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介绍环保措施及其成效。当居民产生疑虑时,企业应耐心解释、积极回应,例如邀请居民代表参观企业,以增强企业运营的透明度。
实际上,诸多扰民问题皆因无组织排放而起。企业应主动提升技术改造能力,加强设备密封与废气收集,对易产生异味环节进行密闭或加盖,并将废气收集至处理设施。此外,企业还应关注特殊气象条件应对,识别静风、逆温等不利气象下的扰民风险,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如特定时段调整工序、减少排放或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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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达标扰民”投诉,生态环境部门通常会采取哪些行动?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投诉后,即便监测显示“达标”,也不会简单地以“合法”为由结案,而是采取系统化应对:
1.接诉响应:详细记录投诉信息,并迅速派遣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
2.现场调查与监测:运用便携式检测设备或移动监测车开展实时检测,并同步记录感官体验,如,是否闻到异味等。
3.深入分析与查找原因:若检测数据达标但扰民现象确实存在,将深入排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特性,有些污染物嗅阈值较低,微量即可被感知;气象条件不利,如静风、逆温等,导致污染物积聚;存在无组织排放,难以通过常规监测手段捕捉;多个“达标”排放源叠加,产生累积效应。
4.调解与整改:组织企业与居民进行协商,督促企业采取进一步改进措施,例如,升级废气处理设施、加装隔音屏障、优化生产时间安排、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
可以说,这种“行政调解+技术整改”模式,已成为处理“达标扰民”的常用路径。
受影响的居民,如何有效维权?
1.有效取证,记录规律:详细记录污染发生的时间、持续时间、类型、感受及影响,并保留好录音、录像等证据,这些记录是向相关部门投诉的重要线索。同时,要注意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隐私。
2.要求信息公开与监督监测:有权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涉事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及日常监督监测数据。在相关部门组织监测时,可申请参与现场监督采样,或提出对监测点位、频次的建议,以提高监测结果的认可度。
3.寻求多方调解与支持:可请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进行劝阻和调解;联系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介入协调,推动解决问题。
4.考虑法律途径:在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民法典》中关于“生活安宁权”的规定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中环报记者张聪)
责任编辑 程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