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还可能发生在以监护、抚养、寄养、同居、恋爱、前配偶关系的“准家庭”和“临时家庭”关系中
文/黄磊
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图 / VCG)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每年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叫“国际反家庭暴力日”。面对家庭暴力这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付出了不少努力。自1995年“家庭暴力”概念引入中国之后,全国妇联、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等机构与学者便一直呼吁并推动建立反家暴法律,一些地方进行了先行立法,如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成为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反家暴被首次写入法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为各级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依据。
2016年,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将“反家暴”上升到国家层面。作为呼应,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在相关立法的推动下,反家暴取得有目共睹的成效。除立法、司法机关意识不断强化之外,公众反家暴法律意识也明显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告诫书等为百姓所知悉,更多的家暴受害者勇敢面对,通过报警、申请保护令、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尊严及健康安全。
据2011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高达24.7%。而在2021年的第四期调查结果中,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比2010年下降了5.2个百分点。
被“家事”遮掩的暴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除了血亲、姻亲的家庭成员之外,家庭暴力还可能发生在以监护、抚养、寄养、同居、恋爱、前配偶关系的“准家庭”和“临时家庭”关系中。
2024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了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5起案例包括施暴者因不满对方起诉离婚预谋杀人案;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案;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案;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以及受害者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法院+妇联”合力守护妇女权益的案例。
同时据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近年来,家庭暴力犯罪中,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虐待为主,约占八成。家庭暴力案件的持续发生,有着多重成因,首先还在于思维理念方面。虽然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家暴不是家务事”已日益成为公众常识,但在一些地方、部分民众受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对家暴的认知还存在误区。
有些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让外人尤其是警察介入,施暴者会没面子,只会变本加厉”;有的觉得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不破裂要“忍一忍”,有的在报警后反复强调“不要拘留,不要告诫,我只要他不再打我”,有的态度多变,时而要求保护、时而又不要警察管,有的对家庭暴力三缄其口、默默忍受。
而施暴者则认为这是树立家庭权威,是对家庭成员进行惩戒、管教的方式,是家务事,不容外界插手、过问,甚至认为警察来只是“多管闲事”。有些施暴者还会总结被干涉、被训诫的教训,一方面施暴更加隐蔽,另一方面则是勒令受害者不准报警等施加更多的威胁。
误区还不止于此,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而公众大多将家庭暴力等同于身体暴力。又如全国妇联曾经发布过一项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都曾遭受过家暴,但因为男性尊严等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数男性会选择忍气吞声,很少向外界求助。
同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不仅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但现实生活中,公众对这种家庭暴力一般觉得“这是人家家里事”。
在2024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掷地有声地表示:“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施暴者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被施暴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护,这理应成为社会的强烈共识。也正因此,反家暴不仅要有当事人敢说“不”的勇气,还要有社会、舆论敢管敢言的硬气,归根到底更要有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彻底将家暴隔离在外的法治底气。
逐步破解的取证困境
2024年12月20日,备受关注的成都女子小谢两年被家暴16次案迎来新进展,其前夫贺某阳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一案,于2024年12月25日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12月26日还会进行民事侵权和离婚纠纷案的二次开庭。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谢、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某阳长期频繁地对小谢实施辱骂恐吓、暴力殴打等行为,两年共施暴16次,致小谢身体多次不同程度受伤,并多次就医、报警。其间,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晋阳派出所两次对贺某阳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予以警告,但贺某阳拒不改正,致小谢精神恐惧、外出躲避。2023年4月25日的最后一次施暴中,贺某阳的殴打致小谢全身多处损伤,其中重伤二级4处。案发后,贺某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3年12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贺某阳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向武侯区法院提起公诉。而该案中家暴行为频发的背后暴露出不少问题,有媒体报道,小谢前期多次报警,要求警方拘留施暴者,但都被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了。
不仅如此,很多法院对家暴问题非常谨慎,因为证据不足导致难以惩治的问题尤为突出。北京市曾发布过一份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对320份涉家暴案件判决书分析显示,超七成案件当事人对家暴的主张未在判决书中得到回应,认定构成家暴的仅20件。无独有偶,作为基层法院,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官网就2019年至2023年审结的654件离婚纠纷案件进行分析,诉状中提出遭受暴力侵害的有364件,真正被法院采信属于家庭暴力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仅5件。
究其原因,家庭暴力具有违法性、隐蔽性、周期性、严重性等特征,其通常发生在隐秘空间,较少有目击证人,而即便有证人也往往基于亲属身份、囿于陈旧观念不愿作证。不仅如此,由于家暴证明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往往面临“主观上证据意识差,客观上证明标准高”的两难局面,无法提供法院采纳的证据。
也正因此,近期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凸显出针对性和重要性。《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更加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证据标准,不仅涵盖了传统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形式,还加入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新型的辅证类型,从而便于受害者以多种途径进行收集。同时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出具条件、内容及实施流程均作出了详尽规定。
因此,《意见》的印发,为公正、透明执法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也为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对破解家暴取证困境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我国在反家庭暴力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守护权益的法治之盾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其是由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作为受害人维护自己权利的工具,其旨在通过公权力的干预来保护家暴中受害者的权利,因此其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022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令制度,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同时明确,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司法解释中加大了惩治力度,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运用奠定了基础。2023年《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2016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5万余份,签发率由2016年的52%提升至2022年的77.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越来越广泛,逐渐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用、会用、有用的自卫武器。同时有数据显示,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虽然数量在逐步增加,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保护措施不健全、裁定标准不明确、职责未细化、惩罚力度较小以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惩处力度较小,虽然《规定》明确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实中更多只是对施暴者的批评教育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2024年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广东省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在该案中,张某签收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出一个月,就再次施暴,公安机关果断对张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在法院严厉训诫后,张某写下悔过书。可张某前脚刚获自由,后脚又开始威胁、恐吓小丽,持续向小丽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大量死亡威胁短信。所幸的是,当地及时对张某进行了刑事追责,同时通过法庭教育让张某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相对全年各地所制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因违反而被惩治的个案可谓微乎其微,这是否能代表其他保护令切实起到了防护和规避家暴再犯的作用呢?这依旧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换而言之,人身安全保护令绝不能等同于一张轻飘飘的纸,而必须长出“锋利的牙齿”,才能对家庭暴力有更强的震慑、制止作用。同时,也只有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推动从被动保护到主动预防,才能更好将家庭暴力挡在家门之外。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5年1月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