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全程参与一起因未经许可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政复议案,助力复议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今年4月,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欧某因未经许可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先受到了村委会的处罚,又受到了台江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他认为台江县林业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台江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江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姜腾作为法律咨询服务的专家,全程参与了这一行政复议案。他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森林火灾违法案件,台江县是林区县,因群众违规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案件多发,特别是在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案件时有发生。复议机关支持林业部门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群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达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
私自生火引发火灾被罚两次
欧某于2023年3月6日10时左右,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到台江县国有林场林地内开荒种菜,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后引发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扑灭后的当日中午,欧某到台江县林业局做询问笔录,随后,台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把他带至林场所在地村委会,由村委会对欧某进行安全教育和处罚,罚金人民币2000元,用于村民救火的误工补助。3月7日,欧某将这笔罚金交到了村委会会计室。
3月13日,台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确认过火林地面积为2.44亩,立木蓄积为4.828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和杉木。根据查明的事实,台江县林业局认定欧某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台江县林业局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欧某罚款1000元、责令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更新造林的行政处罚。欧某于2023年3月24日缴纳了1000元罚款。
尽管缴纳了罚款,但欧某不服台江县林业局的处罚决定,认为村委会已经作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台江县林业局不应再进行二次行政处罚。于是,他向台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台江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
台江县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欧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台江县林业局是全县森林防火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对欧某的行政处罚具有主体资格;欧某行为构成违法,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作佐证,且欧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因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欧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适当;经过立案登记、询问调查,处罚听证权利告知、处罚先行告知、处罚法制审核等法定程序后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姜腾介绍,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姜腾解释说,“一事不再罚”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二是不同机关不得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显然,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对欧某的罚款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再者,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权不能委托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故台江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姜腾说。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因此,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欧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且违法时间处于全省森林高火险期,给台江县森林防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虽然欧某在发生森林火灾后积极参与扑救,但台江县林业局已经按下限从轻处罚,不具备免除处罚情形。因此欧某的行政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该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台江县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欧某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本社记者 李卓谦 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