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王凯
一盆放置不稳的花、一面疏于整修的外墙、一块松动的玻璃……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东西,都可能因坠落而酿成悲剧。
墙砖脱落砸车,物业承担主责
案例:
马先生将私家车停放在楼下未规划车位的空地上。当天夜间,该单元五楼外墙挂砖被风吹落,砸在马先生的车上,造成车顶大面积凹陷和后窗玻璃破损。事后马先生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后者表示涉案车辆没有停在规定车位上,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反复交涉无果,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1.6万元的车辆维修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被告按照3∶7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上述原因所造成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继而转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公共部位负有维修、养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定期对公共部位进行检修、排除安全隐患;对于可能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风险及时予以提醒告知。对照上述职责义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未依照整体规划停放车辆,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原被告各自过错的大小和过错与损害后果原因力的比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侵权主体不明,免责需证“清白”
案例:
快递员小李经过一小区居民楼前道路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衣架砸中头部,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2.6万余元。小李想找“肇事”衣架的主人索赔却未能如愿,无奈之下,小李持报警记录、诊治病历等证据,将该栋楼二楼以上的14户居民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除4户能证明自己因安装防护网等原因而排除“嫌疑”外的其他住户各赔偿3800元。
释法:
在责任主体上,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由实际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侵权人不能确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当事人需“自证清白”方可免责。比如被告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相关行为的时间、能力,可以证明自己不可能拥有致害物品,或者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坠物致人损害的力学可能性等。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将“可能”的14户居民均列为被告,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10户承担补偿责任。
“不可抗力”免责?实属管理缺位
案例:
郝某出差途中入住一酒店,同时将自驾车停放在院内指定车位。第二天取车时,郝某发现汽车前部被酒店楼顶掉落的广告灯箱严重毁损。他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维修费等损失。对此酒店辩称,郝某入住当晚,该地区遭遇强对流天气,九级大风是导致灯箱坠楼的主要原因,此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故酒店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规定,本案关键在于当晚的九级大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大风若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达到难以避免、不能克服的程度则属于不可抗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天气预报的准确度越来越高,一般的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均有预报预警,有关部门也会提醒公众采取预防措施注意安全,因此大风等属于主观上应当能够预见的天气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要件。同时,在发生大风等极端天气情况前,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负有管护义务的人应当予以特别注意,对室外的悬挂物、搁置物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防止坠落伤人毁物,因而掉落物件也非“不能克服”的事件。本案中,酒店方并未根据气象预报而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